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蒋娴报道
7月17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讲述了一例足球案例,家住北京的金先生是一名足球爱好者,在一场友谊赛中,因为对方球员杨先生的犯规动作而受了伤。随后,他将这名球友告上了法庭。那么,踢球犯规致人受伤,是否应该担责呢?
踢球受伤后,原告金先生被诊断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之后自费进行了手术治疗。他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杨先生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提到:被告在拦球的时候,他是用右脚踩到了原告的右脚,原告当时是发力的状态,所以原告右脚被踩住以后就是没有办法收力,就导致原告因为惯性是向前摔倒。的确是违反了足球规则,所以才导致原告这边受伤。
而被告杨先生表示自己做的是一个常规的防守动作,也不是故意致对方受伤的,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他认为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并不能因为受伤就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经过双方陈述之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被称为是自甘风险条款规定。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评价被告行为时,要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及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一个判断。原告受伤虽然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者是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
法官刘威还提到:业余爱好者对运动风险也应有了解。因为足球比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身体接触,作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尤其是本案中的原被告都是业余的足球爱好者,也都是成年人,他们理应理解足球比赛的一些自身风险。自甘风险条款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竞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对抗。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原告金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