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系统的球队如何“协作”?论国足的牺牲与补偿

杨帆05-25 14:00 体坛+原创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足球是一项团队运动。大家都认识“团队”这两个字,但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团队的基本概念?为何米卢和里皮都认为国家队球员的态度有问题?团队目标和个体目标如何协调?球队内部帮派的实质?球队核心的权威是指定的还是自然形成的?

现代管理理论之父切斯特·伯纳德的系统组织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足球这项团队运动。伯纳德把组织(团队)定义为“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进行活动或为之效力的系统”。

显然,一个组织(团队)可以是一支球队,也可以是一个联赛或联盟,还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足球协会。

球队是一个协作系统

伯纳德认为,不管哪一层级的系统,全都包含着普遍的要素:协作的意愿是所有组织不可或缺的、首要的普遍要素,其意义为自我克制,交出个人行为的控制权,即个人行为的非个人化。也就是说,个人参加协作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一个球员加入一个球队,是一种牺牲。组织必须在物质和社会方面提供适当的“诱因”来补偿这种牺牲。

举例,巴西国脚保利尼奥加入广州恒大而不是欧洲的某个豪门,就是一种牺牲。同样道理,欧美球员放弃在欧洲踢球而转投中超,中超球队必须付出比欧洲高得多的薪水来补偿这种牺牲。而当他们回归欧洲的时候,这种牺牲就不存在了,就得接受少得多的薪水。佩莱格里尼在华夏幸福下课之后,转投英超西汉姆联执教的薪水大概只有在中国的三折。又举例,比利时球星纳因戈兰未能进入世界杯国家队大名单,愤而宣布退出比利时国家队。他的理由是,我怎么还不如在中超打球的两个队友呢?

大牌加盟中超,在荣誉上受到损失,便会在薪水上得到补偿

由此,一个球队绝对不是11个球星的简单集合。如果没有协作意愿,这个球队就是毫无意义的一盘散沙。当纳因戈兰没有协作意愿了,就宣布退出球队。不难理解,这就是职业体育转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一个球员在一个球队踢球,即意味着需要交出其个人行为的控制权,举例,打欧(亚)冠、联赛冠军或高工资奖金通常作为适当的“诱因”来补偿这种牺牲。当球队无法兑现这些“诱因”的时候,一般来说就意味着走人。

共同的目标是第二个普遍要素,是产生协作意愿的必要条件。如果组织成员(球员)不了解他们需要的牺牲,以及协作的结果能使他们得到什么样的满足,就不可能诱导出协作意愿来。对球员个人而言,如果个人目标无法与团队目标完全匹配,必须使他们看到这种共同目标对整个组织所具有的意义。组织动机和个人动机是不同的,而个人之所以为组织做出贡献,并不是因为组织动机就是他们的个人动机,而是因为他们感到,通过组织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实现他们的个人目标,并获得相应的满足。

由于协作是每个个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目标而产生的,如果他们的个人动机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停止贡献力量或退出该球队。因为,从他们的观点看来,这样的组织(球队)是无效率的。因此,组织必须对有贡献的成员提供“净满足”,以便更新自己的力量或抵消对组织的离心力。如果一个组织无效率,就不可能有让成员达到自己目标的“效力”,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国家队以及像皇马、巴萨这样的超级豪门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团队)存在,由于其快速提高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其本身就是合适的足以补偿个人牺牲的“诱因”。但在效力和效率上,他们面对的困难和挑战一点也不少。

举例,几十年来,中国国家队这个协作系统效力不高。我们注意到,米卢和里皮两个不同时期的主教练都谈到过国脚的比赛态度问题。米卢之所以说,态度决定一切,一定是遇到了里皮教练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才有感而发的。

用伯纳德的话讲,就是部分国脚的个人动机得不到满足,所以他们停止或不能全身心为国家队贡献力量。进一步说,个人动机得不到满足,部分原因在于,在部分球员看来,在国家队而不在俱乐部打比赛,是一种牺牲,这种“牺牲”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因此,在一些国际比赛中,他们没有协作意愿和共同目标。在他们看来,组织目标的实现,无助于实现他们的个人目标,以及获得相应的满足。

针对组织(团队)中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不一致,伯纳德提出了组织的“效力”和“效率”两分法。他认为,个人参加组织,是为了实现那些他们单独做时实现不了的目标,如果协作是成功的,达到了组织的目标,这个协作系统就是有效力的。但效率则不同,它是指组织成员个人目标的满足程度。

伯纳德告诉我们,协作是每个个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目标而产生的,一个组织(国家队)无效率,就不可能有效力。因此,在继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关注个人的目标和动机的满足。对有贡献的国脚要提供“净满足”。

信息沟通是组织中所有活动的依据。作为第三要素,它使前两个要素得以动态地结合。伯纳德为信息交流制定了一些“原则”:一,信息交流的渠道要为组织成员所明确了解。二,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明确的、正式的信息交流渠道,即每一个成员必须向某个人作报告或从属于某人。三,信息交流的渠道必须尽可能地直接和简捷。

里皮为何要将恒大的一帮子旧人全部带到国家队管理层作为签约之条件?信息交流渠道用熟不用生,使国家队的信息交流渠道能以最低的成本符合了伯纳德的三个原则,尤其是第二个原则,所有的国家队成员必须从属于里皮并向他汇报工作。总结前任高洪波的失败时,孙继海曾说过,国内教练不太适合担任国家队主教练,各种关系的沟通,国内教练摆不平。在信息交流的角度,就是渠道不如外教那样容易明确、直接、简捷和唯一性。

非正式组织

对正式组织(团队)中三种普遍要素的确定,促使伯纳德去探求非正式组织的普遍原理。他把非正式组织定义为:不属于正式组织的一部分,且不与管辖它的个人以及有关的人员、集团接触和相互作用。非正式组织没有正式的结构,常常不能自觉地意识到共同的目的,而是通过同工作有关的接触产生的,并因而确立了一定的态度、习惯和规范。

非正式组织常常为正式组织创造条件,反之亦然。伯纳德发现,非正式组织起着三种作用:一,信息交流、二,通过对协作意愿的调节,维护正式组织内部的团结。三,维护个人品德和自尊。这些职能普遍存在,能使正式组织更有效率,并提高正式组织的效力,使非正式组织成为正式组织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国家队完全符合正式组织的定义,在这个正式组织,里皮治下,曾有恒大帮和非恒大帮,这就是国家队的非正式组织。恒大帮作为非正式组织,就起到过前文伯纳德指出的三种作用。如果说,这三种作用是正面的,那一定还有非正面的。

里皮之前的国家队,比如米卢时代,就有大连帮和上海帮。而如今的上海足球,就有根宝系,和非根宝系之分。根宝系又可以分为根宝嫡系的上港和非嫡系的其他。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冲突,比如,具有领袖权威的人,不能放在合适的位置上,很容易成为非正式组织的核心,造成正式组织沟通渠道的失效并导致瘫痪。这也迟早会降低正式组织的效率并最终影响正式组织的效力。

由作为下级的个人决定的权威

伯纳德最突出的思想就是他的权威理论。他把权威定义为“一个正式组织中一种信息交流的性质,这种性质被组织的成员或贡献者接受,即能够促进做出对组织目标有贡献的行动”。按照这个定义,权威具有了被组织成员接受的特性。在伯纳德看来,权威的来源不在于权威者或发命令的人,而在于下级接受不接受这个权威。

在球场上,这一点表现为,核心人物不是由谁制定的,而是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我们把球权更多地交给谁,谁就是权威(核心)。当一个球员得球后总是失误,他自然而然会越来越少地得到球。而得球后总是不丢的那个球员自然成为了球队核心。

举例,郑智是不是国家队的核心,并不是由里皮指定的。实质是,郑智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被队友接受,他的指令能够促进做出对国家队目标有贡献的行动。

伯纳德之前的权威概念,是建立在某种等级系列或组织地位基础之上。伯纳德强调,权威由作为下级的个人来决定,给予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的定义。

他认为要使权威得到个人的接受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个人能够并确实理解所传达的命令。二,他们认为这个命令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三,他们认为从整体上说来这个命令同他们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四,他们在精神上和体力上能遵守这个命令。

有一种情况,命令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上级有具有权威,而不管上级的个人能力如何,伯纳德把这叫做“地位权威”,在另一种情况下,命令之所以被接受是由于下级对某个人的个人能力的尊重和信任,而并不是因为他的级别或地位,伯纳德称之为“领袖权威”。当地位权威和领袖权威结合在一起时,无差别区就像大海一般宽广。

在国家队,里皮就是地位权威和领袖权威的合体,郑智作为队长,也是如此。

伯纳德的组织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协作系统——组织(团队)的良好运行,是以个体的收获与付出的平衡为基础的,每个人在对两者进行权衡后可能会做出自由的选择。在国际赛场,当我们抱怨某些人只有“我”的思维没有“我们”的思维,或许,我们只是缺少一种“补偿”,一种组织无效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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