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拉蒂“教”我们学规则

足球周刊04-03 11:59

去年1月份的一场法甲联赛,韦拉蒂以一个贴地头球回传门将的表演,给了我们一个学习规则知识“盲点”的机会。前不久的欧冠联赛1/8决赛中,他又给我们创造了一个诠释新规则的条文变化的难得战例。

2017/18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推行已有8个多月,这一版本规则在结构上基本延续之前的版本,但内容上仍有相当一部分的调整与改动,其中包括一些核心章节的重点条目。

不知喜欢研究足球规则的读者朋友们注意到没有,《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关于间接任意球的部分,针对守门员之外人员的违规条文一直以来只有4条。但在2017/18版本的规则中,这部分内容增加到了5条,请看下图:

图中下划线部分便是新增添的条目,对判罚间接任意球的一类情况做了明确的说明。其意为:

(如果球员有如下违规行为则判罚间接任意球):

·有异议,用攻击性、侮辱性或辱骂性的语言/行为表示不满或其他言语方面的违规

如何解读这一新规则新增加的条目?规则做出这样调整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来回顾一下前不久欧冠1/8决赛巴黎圣日耳曼主场对阵皇家马德里比赛中的一个片段。

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巴黎圣日耳曼队韦拉蒂带球进攻被对手抢断,他认为对方防守球员有犯规行为但裁判未判,于是法国球星冲向裁判,大声咆哮表示不满(比赛进行中)。见状,德国籍主裁判费利克斯·布里赫立即吹停比赛,并对韦拉蒂出示他全场比赛的第二张黄牌,两黄变一红,韦拉蒂遂被罚令出场。

这次处理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在观看比赛时我们要思考:裁判员的处罚,其规则依据是什么?而在亮出红牌之后,这次违规处理并未结束。接下来的问题是:比赛要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恢复?这恰恰就是前面提到规则增加条文的具体判例。问题迎刃而解:由皇家马德里在韦拉蒂违规的地点,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规则条文为什么要进行修改,在间接任意球犯规情形中增加了一条?原因是2016/17版规则条文中,相关情况下有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规则提到对比赛官员的违规应被判罚直接任意球,但实际上此情况专指“有肢体接触的违规(比如打裁判员)”,而并不包括“语言或行动表示不满”。新规则只是把类似的情况进一步明确。

也许有人会问:旧规则时代,相同判例下的处理方式不变,但判罚间接任意球的依据何在?那么请看前页规则截图的最后一条:

·commits any other offence, not mentioned in the Laws, for which play is stopped to caution or send off a player(有规则未提及的其他犯规行为,比赛因执行对队员的警告或罚令出场而停止)

这,便是处罚韦拉蒂的依据——裁判员因给予他纪律处罚而停止比赛,比赛需要以间接任意球恢复。至于恢复比赛地点,规则第十三章做了明确说明:任意球的地点是犯规发生的地点。

既然说到这里,我们就引申讨论一个问题:如果比赛进行中,球员在场外用语言或行动对裁判的判罚表示不满,应做怎样的处理?如果是按之前几年的《足球竞赛规则》,因为违规行为没有发生在比赛场地内,便不可判罚任意球。执行纪律处罚完毕后,只能以坠球的方式恢复比赛。但在新规则之下,第十三章内容对犯规和纪律处罚后任意球的地点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说明:

play is restarted with a free kick on the boundary line nearest to where the offence/interference occurred(比赛在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上以任意球恢复)

规则调整的大原则是进一步促进公平竞赛,“场外违规”的处罚办法由坠球改成间接任意球,便是这样精神的实质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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