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引援调节费”规定“加码”鼓励实名举报逃税
据新华社记者姚友明、公兵报道
12日,中国足协下发《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从2018年冬季转会期起,各办理过球员转会或租借手续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新俱乐部的付款凭证、新俱乐部与球员原所属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材料。《规定》称,从2017年夏季转会期算起,对在转入球员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事实和行为的中超、中甲俱乐部,中国足协最多将在2018赛季扣除其15个联赛积分。
2017年5月24日,中国足协曾出台《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其中表示自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起,对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征收引援调节费用。6月20日,足协又出台《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引入外援支出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人,或引入国内球员资金超出2000万元人民币/人的,俱乐部需要等额缴纳引援调节费用。不久前,足协发出通知,要求在2018年冬季转会期仍然执行先前关于引援调节费用的相关规定。
2018年2月12日出台的《规定》要求,新俱乐部在办理转会或自由身加盟球员的注册手续时,需要向足协提供该名引进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约定违约金数额等相关内容,以及俱乐部或球员、或第三方机构已支付原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付款凭证。其中,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来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新俱乐部在办理球员注册时,应当提供新俱乐部与球员原属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内新俱乐部的付款凭证。
《规定》称,中国足协将按照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的金额多寡,对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的俱乐部予以1分、3分、6分、10分和15分五个“档次”的联赛扣分。
《规定》中还表示,中国足协将分别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官网对2018年冬季、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实名举报俱乐部在转入球员的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中国足协一经核实,将扣除涉事俱乐部联赛积分。除此之外,涉事球员的参赛资格也将被暂停,直至俱乐部补缴引援调节费后方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