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良志:替黎兵的职业教练生涯惋惜

肖良志05-11 01:08 体坛+原创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明确谈到,由于黎兵找不到任何关于胡尔克拳打于明的证据,双方俱乐部5月9日下午2点坐在一起辩论协商的时候,和解的可能性大。5月9日下午,中国足协的通气会上证实了这一点。

  但是啊,但是。一般情况下,说道“但是”这个词语的时候,都会有一种不祥的预兆。我分析:两家俱乐部达成和解,不等于没有人对这起事件负责。尤其是黎兵不断在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将事件不断升级,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人对此事件负责。

  既然必须要有人负责,就涉及到黎兵、于明和李胜、贵州恒丰智诚俱乐部、上海上港俱乐部以及胡尔克本人共四方。在这四方之中,双方俱乐部已经达成和解共识,剩下的就是黎兵一方和胡尔克。

  中国足协已经拿到了相关的录像,录像中确实没有胡尔克打人的镜头。上海上港和中国足协之所以没有公开视频,是为了不至于让人太难堪。

  黎兵一方迄今为止没有拿出一份具体的、确凿的证据,而且没有任何第三方的证人证词(甚至可能都没有任何第三方在场)。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黎兵本人还拿不出任何关于胡尔克打人的确凿证据或者第三方证人证词,那么,问题来了:黎兵不断控诉胡尔克拳打于明,他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定性为“弄虚作假”,他的一些言辞也可能被定性为“挑起敌意”。

  果真如此,黎兵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按照《中国足协纪律准则》的规定,无论是弄虚作假还是挑起敌意,都要受到严厉处罚。第六十七条中关于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这样规定,自然人或组织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自然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同时,可以根据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关于挑起敌意和暴力有如下规定:(一)运动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至少停赛12 个月,并处罚款至少 50000 元。(二)运动员或官员利用公共媒体或在体育场内或其周边地区出现上述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少停赛 18 个月,并处罚款至少 100000 元。

  不难看出,假设必须要有人承担“胡尔克事件”中的责任,如果黎兵无法找出具体确凿的证据,那么他此前的行为就摊上事了,上述两个条款中,至少会有一款适合他。

  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一再强调赛风赛纪和正面形象的时候,谁如果破坏形象,就将受到严惩。相信所有人都还记得秦升对维特塞尔的那一脚,在不顾中超形象的前提下,秦升踏出了那一脚,结果付出了被停赛6个月的代价。

  要知道,中超已经在96个国家和地区转播,中超已经成为中国足球的窗口,如果有人心存侥幸,就可能吃不了兜着走。秦升赶上了某个时间节点,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了惨重代价。

  秦升提出了上诉,开庭时间被定在了5月10日。我曾经写过评论,秦升撞到枪口,上诉是他的权利和态度,不会改变停赛6个月的处罚结果。在临近开庭之前,秦升撤回上诉,就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为愚蠢付出的代价不可更改。

  回顾秦升事件后,再回过头来看黎兵在“胡尔克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对中超形象带来的损失有多大?黎兵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他也不会意识到,没有证据前提下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恶果。

  5月12日,黎兵进京,据悉他自己说还是为了胡尔克拳打于明的事情,大家理解为贵州恒丰智诚和上海上港达成了和解,但是黎兵不认和解的结果。不过,他的这次进京也许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另类的“听证”。

  从我的判断来讲,除非黎兵在最近的时间内找到胡尔克打人的确凿证据或者第三方证人证词,否则,处罚在所难免。按照纪律准则中的条款,这个处罚可能要比秦升重得多。黎兵的职业教练生涯,可能会因为自己这次为于明出头而毁掉。

  此前,不排除有人为黎兵挖坑的可能,他跳了下去,然后自己又挖成了连环坑。有时候,所谓的江湖快意可能很过瘾,但是当付出代价的时候,才明白悔不当初。


中超  /   黎兵  /   胡尔克  /   处罚  /   职业生涯

热门评论

暂无评论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