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最佳阵容评选撬动的杠杆 罗斯条款存在即合理吗

龚正扬05-28 09:31 体坛+原创

对于NBA球员最多能挣多少钱,NBA联盟根据球员在联盟效力的年龄规定了三个范围。

如果一名球员在联盟效力0-6年(第一档),他将可以最多拿到工作帽25%的薪水,效力7-9年(第二档),可以拿到工资帽的30%,如果球员效力超过10年,最多可拿到工资帽的35%的薪资。

虽然每一档的比例都已经在劳资协定中写明了,但是联盟还是和球员商讨了一个略低一些的比例,如果联盟将25%作为第一档的比例,那么就本赛季的工资帽而言,球员最多可以拿到的薪水将是1750万美金,但谈判后,球员最多只能拿到1640万美金。由于每年的工资帽可能不同,谈判过后,最好的计算方式还是按照比例,第一档:23.4%,第二档:28.1%,第三档:32.8%。

2011年,新的劳资协议达成,NBA也结束了持续了149天的漫长停摆,劳资协议中还添加了一条很少有人知道由全明星球员德里克·罗斯的名字命名的条款,这是因为当罗斯还在执行他的新秀合同时,他就已经被选进了赛季的第一阵容,同时还两次被球迷投票选进了东部全明星先发阵容。而联盟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奖励那些在自己的新秀合同中就表现出色的球员,

根据NBA劳资协议的规定,当一名球员在新秀合同期内:

1.赢得过MVP

2.至少2次入选NBA最佳阵容(无论第几队)

3.至少2次由球迷投票选入全明星首发阵容

满足以上任何一条,即可触发罗斯条款。当时,全NBA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罗斯一人,因此新协议的这一规定被人们称为“罗斯条款”。

符合“罗斯条款”的球员,他和球队续约的首年年薪最多达到顶薪工资帽的30%;未能符合“罗斯条款”的球员,续约的首年年薪最多只能为顶薪工资帽25%。

但是球队还是有权和球员谈判条款中的薪资所占工资帽的比例,只要比例保持在25%-30%之间。

举个例子,2014年夏天,印第安纳步行者队和保罗·乔治签订了一份包含罗斯条款的合同,由于乔治在2012-13赛季和2013-14赛季都被联盟选进了年度最佳阵容第三队,所以乔治触发了罗斯条款,但是球队和乔治进行了协商,将比例定在了27%,但允许乔治在2017-18赛季结束后跳出合同。

虽然联盟是为球员谋福利,但是罗斯条款引起了了一些争议:

第一,让球迷投票评选的全明星先发阵容来决定球员薪资是荒谬的,全明星投票只是球员受欢迎度的测试,并不是球员能力值的检测场;

第二,让媒体选票来决定球员工资同样应该被禁止,因为球员的合同不应该和媒体的选票产生联系。

同时,被选进年度最佳阵容一队和最佳阵容三队的球员之间有很大差异,很多人认为像保罗·乔治这样的运动员和不应该和詹姆斯这样的运动运拿到相同的薪水。

不过争议归争议,最终能谈判的还是只有条款中薪资所占工资帽的比例,而不能谈判触发条款的标准和条件。

就目前的劳资协定而言,有9名球员有可能因为触发“罗斯条款”带来薪资的上涨,利拉德就是最新一个成功的例子。布雷克·格里芬和罗斯达标后已经拿到了第二档顶薪,而利拉德,乔治条款中的比例则已经和球队谈判过。

由于戴维斯在2014-2015赛季当选最佳阵容第一队,利拉德在2013-2014当选最佳阵容第三队,他们都在自己的新合同中加入了罗斯条款。

本赛季,安东尼·戴维斯和达米安·利拉德都有可能触发罗斯条款,但最终只有利拉德达到了标准。上赛季安东尼·戴维斯带领鹈鹕队打进季后赛,他也凭借出色的个人表现进入了年度最佳阵容和全明星首发,他本有机会在2016-17赛季跻身第二档的薪资水平并达到触发“罗斯条款”的标准,但随着他本赛季落选年度最佳阵容,他将失去多挣2300万美金的机会。

利拉德的情况和乔治当年很像,在联盟的允许下,开拓者队和步行者队都和球员谈妥了一个稍低的比例。他们都在自己的第四个赛季进入了最佳阵容第三队,而今年的再度入选将帮助他下个赛季多挣220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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